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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现状与对策研究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28日

  增殖放流是指用人工方法向天然水域投放鱼、虾、贝、藻等水生生物的幼体(或成体或卵等)以增加种群数量,改善和优化水域的渔业资源群落结构,从而达到增殖渔业资源、改善水域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的目的[1]。人工增殖放流被认为是主动恢复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增殖放流的效果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业生产者和渔业科研单位共同关注的问题,对指导制定有效的渔业资源养护策略和提髙渔民收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

  一、国内外渔业增殖放流现状

  世界上最早开展人工繁育放流工作的国家是法国,1842年法国将人工授精孵化的鳟鱼幼鱼放流于河川之中,日本、美国、前苏联、挪威、西班牙、法国、英国、德国等先后开展了增殖放流工作[1],且都将增殖放流作为今后资源养护和生态修复的发展方向。这些国家某些放流鱼类回捕率高达20%,人工放流群体在捕捞群体中所占的比例逐年增加,一些种类高达80%,取得了很大的成功。日本是较早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的国家,目前该国向自然水体放流的物种大约在80种左右,其中放流规模达到百万尾以上的种类有近30种,不仅有洄游范围小、固着性大的岩礁性物种,同时也包括大范围洄游鱼类,而且日本还是世界上鲑鳟增殖放流最早的国家之一,其每年捕捞的21万吨鲑鱼几乎均来自增殖放流。

  我国的渔业增殖放流起步较晚,自上世纪八十年代才开始在一些湖泊和沿海地区逐步开展了以引种和增殖当地种为主的增殖放流活动。2006年,国务院颁发了《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场建设作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之后,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增殖放流的支持力度,据统计,2012年,我国用于增殖放流的资金超过9.7亿元,放流各类水产苗种和珍稀濒危物种307.7亿尾(只),增殖放流物种近百个。

  二、渔业增殖放流带来的现实作用

  1.促进了种群资源恢复。根据科研部门跟踪监测和渔民反映,经过近些年的增殖放流,渤海和黄海北部部分海域多年不见的中国对虾、海蜇、梭子蟹等渔汛又逐步形成[3];长江中游监测断面四大家鱼卵苗径流量由2009年历史最低值的0.42亿尾恢复到2012年的3.97亿尾;此外,根据渔政部门的报道[4],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由于对野生大黄鱼近乎疯狂的掠夺利用,导致该资源衰退,野生大黄鱼近乎“销声匿迹”,通过近几年来的大黄鱼增殖放流和“伏季休渔”的渔业资源保护,从2003年开始在自然海区陆续有大黄鱼野生群体被捕获(规格一般达0.5-3.0kg/尾)。

  2.改善水域生态环境。鱼类增殖放流不仅能增加鱼类种群数量,修复生态链,而且能净化水质,解决水体的富营养化问题,对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助推水环境治理大有裨益。中科院水生生物研究所的研究表明,鲢鳙鱼(花白鲢)对蓝藻的消化率为30%-40%,花白鲢体重每增加1千克就可消耗约50千克的蓝藻等浮游植物,水中的氮磷元素也会相应减少。

  3.促进渔民增收。2010年全国投入放流资金7.1亿元,可分别增加捕捞产量22万吨和捕捞产值30亿元以上,直接

  投入产出比在1:5左右,约使150万专业捕捞渔民获益,人均直接收益在2000元以上。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11月底,山东全省累计回捕增殖渔业资源4.14万吨(不包括底播贝类),创产值19.9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和12.43%,回捕总产值创历史新高。江苏省2012年增殖放流可为渔民增收2.1亿元,浙江省5年来增殖放流累计增加社会总产值20亿元以上。

  三、渔业增殖放流存在的现实问题

  1.缺乏科学系统规划。目前,我国由于增殖放流基础研究工作仍然滞后,对放流水域环境、增殖放流种类基础生物学及生态学习性的研究不够,增殖放流方法、放流标记方法、放流水域环境、放流技术等各个方面的研究不多,导致增殖放流缺乏系统规划,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浙江省渔业主管部门下达给各市、县的年度增殖放流任务只对放流总数进行了规定,并未对特定种类以及数量作出要求,未考虑到增殖物种的生态容纳量,王伟定等[5]认为,在增殖放流中,栖息地的生态容量是一个必须考虑的因素,如果放流量太少,形成不了规模性渔业,放流数量太多有可能会对放流水域的生态环境造成压力。

  2.放流效果评价体系不完善。目前,渔业增殖放流评估的主要方法是对放流鱼类采用标志放流-回捕分析技术[5],但是,我国在水生生物的标记和回捕方面的研究较薄弱,放流种类中,多数都未开展标志性放流,“十二五”以来,温州平阳县在该县近岸海域增殖放流梭子蟹苗、大黄鱼苗、鲈鱼苗、对虾苗、厚壳贻贝苗、海蜇苗、缢蛏苗等近9800万尾(只),但上述水产苗种均未作标志性放流,因此增殖放流的效果如何,放流物种的生长、死亡及其分布规律如何等请况都无从知晓。

  3.社会团体参与度不高。国外成功的资源增殖项目主要是由多方合作和民间社团来运转,在美国和日本,渔业协会作为增殖放流体系的一部分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国内尚未成立专门负责渔业资源增殖放流保护及管理的机构,增殖放流主要还是以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放流为主,虽然民间存在一定数量的放生活动,但数量相当有限,作为直接受益者的传统渔民并未参与到增殖放流的行列中来,渔业捕捞协会也并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导致增殖放流缺乏科学管理。

  4.后续资源保护力度不足。针对海水渔业增殖放流,虽然有伏季休渔管理,但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偷捕现象,去年6-7月,在菜场可看到一幕幕仅有“指甲盖”大小的鲳鱼惨遭销售,每条不足半两的鲳鱼,竟然已是最大规格的,如此小的鲳鱼就被偷捕令人痛心不已。针对淡水渔业增殖放流,由于违法成本较低、渔政执法力量薄弱等原因,电鱼、毒鱼案件屡禁不止,2014年,仅温州市平阳县就查处电鱼、毒鱼等案件共15起。

  四、完善渔业增殖放流的措施

  1.加强增殖放流整体规划。针对海水物种增殖放流,可由省级海水研究所对全省各海区放流水域的生态系统开展综合调查,以了解放流水域的生态结构、食物链构成,特别是竞食或掠食物种的习性等,以确定放流的物种、规格和数量,保证生态系统不受破坏、减小放流的生态风险。针对淡水物种增殖放流,考虑到各地水质环境状况的差异,可由各县级渔业主管部门针对各地区河道实际状况,划定生态修复区和水生资源增殖保护区等,选定特定的放流品种和数量;各市级渔业主管部分可在各地统筹建设水生生物苗种繁育基地,为全市渔业增殖放流提供优质的放流苗种。

  2.优化增殖放流评价体系。省级人民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增殖放流效果评价体系建设,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科研、教育单位等加强增殖放流技术研究,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加大各地、各海区标志性增殖放流的实施力度[6],定期开展生物资源与环境调查和渔业生产社会调查等。

  3.建立科学的管理模式。充分吸收社会资源,建立“政府-企业-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的联合管理模式。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增殖放流与渔业资源保护宣传力度,通过展览、广播、视频、参观等方式不断增强民众对渔业组员保护的认识。此外,可借鉴日本设立“富海节”,我国广东省设立“休渔放生节”的成功经验,将增殖放流与传统民间放生相融合,在全省乃至全国开设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节日,不断提高增殖放流的社会效应。

  4.加强水生资源保护工作。完善渔业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破坏渔业资源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非法捕捞的违法成本;加强渔政执法力量和执法装备的配备,切实提升渔业资源保护监管职能;加强水产品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监管,对市场销售渔获物的规格进行严格限定,从源头上查处非法偷捕行为。此外,建立县、乡镇、社区、村四级联动渔业资源保护机制,充分吸收社会力量加入渔业资源保护。

  参考文献:

  [1]李继龙,王国伟,杨文波等.国外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状况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渔业经济,2009,27(3):111-123.

  [2]梁君.海洋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效果的主要影响因素及对策研究[J].中国渔业经济,2013,31(5):123-134.

  [3]李陆嫔,黄硕琳.我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管理的分析研究[J].上海海洋大学学报,2011,20(5):765-772.

  [4]徐汉祥,周永东.浙北沿岸大黄鱼放流增殖的初步研究[J],海洋渔业,2013,(2):69-72.

  [5]王伟定,俞国平,梁君,等.东海区适宜增殖放流种类的筛选与应用[J].浙江海洋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28(4):379-383.

  [6]宋娜,高天翔,韩刚,等.分子标记在渔业增殖放流中的应用[J].中国渔业经济,2010,28(3):111-117.